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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29:19 查看3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北京市35岁的李女士(化名)于2018年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李女士自幼患有1型糖尿病,需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2020年,李女士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并发症标准"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认为:
合同约定1型糖尿病需伴有特定并发症方可理赔
李女士目前未出现视网膜病变、肾病等并发症
单纯糖尿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李女士难以接受: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终身性疾病,需长期治疗,为何不能获得赔付?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和夏越颖律师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保险公司主张:
合同明确约定了1型糖尿病的理赔标准
医学技术进步使糖尿病可控
未达到并发症标准不符合理赔条件
君审律师团队则提出:
医学角度
1型糖尿病是终身性疾病,需终身胰岛素治疗
国际糖尿病联盟将其列为重大慢性病
并发症是疾病发展结果,不应作为理赔前提
合同条款分析
条款设定明显严于行业标准
未考虑1型和2型糖尿病的区别
条款多年未随医学认知更新
消费者权益
投保时未对苛刻标准作特别说明
条款设计不合理地限制保障范围
违反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
君审律师团队采取以下策略:
医学证据突破
调取完整病史记录,证明1型糖尿病诊断
邀请内分泌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提供国际糖尿病诊疗指南作为参考
条款合理性分析
对比多家保险公司的糖尿病理赔标准
论证该标准明显严于行业普遍水平
指出条款多年未更新,滞后于医学发展
举证责任分配
要求保险公司证明标准设定的合理性
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判例支持
提供多个类似胜诉案例
特别是北京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
北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型糖尿病本身即属重大疾病范畴
保险公司设定的并发症标准过于严苛
条款设计不合理地限缩了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投保时重点关注特定疾病的理赔标准
选择保障范围更合理的产品
保存完整的诊疗记录
对不合理的拒赔决定勇于维权
疾病定义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医学发展
对慢性病的保障应当更加人性化
条款应随医学进步及时更新
本案促使保险公司重新审视对慢性病的保障政策,推动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合理化,更好地满足了慢性病患者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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