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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7:30:37 查看2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的陈女士(化名)于2021年1月10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百万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30天。2021年2月5日,陈女士因持续发热、乏力等症状前往医院检查,2月8日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随即住院治疗。
当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
合同明确约定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不予赔付
白血病确诊日期在等待期内
根据条款约定有权拒赔
陈女士及其家属对此提出异议:症状虽在等待期内出现,但疾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过程,不能简单以确诊日期作为判断标准。在多次沟通未果后,陈女士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和夏越颖律师向陕西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保险公司主张:
合同明确约定了等待期条款
确诊日期是客观判断标准
按合同约定拒赔合法合规
君审律师团队则提出有力反驳:
医学角度分析
白血病是渐进性疾病,非突发性
确诊前的症状表现是疾病发展的一部分
以确诊日为判断标准不科学
条款解释角度
等待期条款存在两种解释可能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公平性原则
等待期制度目的是防止带病投保
陈女士投保前无相关症状和就诊记录
严格适用条款显失公平
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陈女士投保时已患病
根据《保险法》第22条,保险公司对拒赔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君审律师团队采取以下诉讼策略:
医学证据突破
调取陈女士投保前的全部体检报告
邀请血液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说明白血病发展过程
提供医学文献支持
条款分析
论证等待期条款存在解释歧义
指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对比多家保险公司同类条款
举证责任分配
要求保险公司证明陈女士投保时已患病
证明保险公司核保过程存在瑕疵
判例支持
提供多个类似胜诉案例
特别是陕西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
陕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陈女士投保时已患白血病
等待期条款存在解释歧义,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严格以确诊日为判断标准不科学
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4万元
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投保时充分了解等待期规定
出现症状及时就医并保留完整记录
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保持理性,寻求专业意见
注意症状出现时间与确诊时间的区别
等待期条款设计应当科学合理
对等待期的具体适用标准应明确说明
核赔时应结合医学实际,避免机械适用条款
本案促使保险公司更加科学合理地设定等待期条款,避免过度保护保险公司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了保险条款的公平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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