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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09:24:10 查看3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医疗险理赔的复杂状况下,河南省的一位患有急性心肌梗死(非 st 段抬高型)的患者遭遇了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血脂异常病史且属于既往症为由的拒赔。急性心肌梗死是一种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患者发病时病情危急,需要及时有效的治疗,而后续的康复和治疗费用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让患者及其家庭在经济上陷入了困境,治疗的延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和乔辉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他们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血脂异常病史与急性心肌梗死(非 st 段抬高型)的关系以及既往症的界定等条款存在诸多模糊和不合理之处。合同中对于血脂异常病史告知的具体要求不清晰,对于既往症中血脂异常发展为急性心肌梗死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保险公司在拒赔时能够轻易地找到借口,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
律师团队深入了解患者的投保过程和健康状况,收集了患者从发现血脂异常到确诊急性心肌梗死(非 st 段抬高型)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血脂检查报告、心电图检查结果、心肌酶谱检测报告、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诊断证明等。这些资料显示,患者在投保时,血脂异常情况相对较轻,通过饮食控制和适当的运动,血脂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且医生认为当时的血脂状况不会立即引发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从医学专业角度来看,虽然血脂异常是急性心肌梗死的一个危险因素,但不能仅仅因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病史,就直接认定急性心肌梗死(非 st 段抬高型)属于既往症,还需要考虑血脂异常的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其他多种心血管危险因素的综合影响。
为了更有力地支持患者的理赔诉求,律师们咨询了心血管内科领域的权威专家和保险法专家。心血管内科专家从医学专业角度分析指出,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因于未告知的血脂异常病史。保险法专家则强调,保险公司在以未如实告知和既往症为由拒赔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投保人的未告知行为是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且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同时要准确界定既往症与当前疾病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充分证明患者的未告知行为与急性心肌梗死(非 st 段抬高型)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合理界定该疾病属于既往症。
在河南法院的庭审中,李鹏律师和乔辉律师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据理力争。他们指出,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模糊不清的条款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而应综合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学专业判断。律师们强调,患者在投保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保险公司在询问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明确、引导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投保人。律师们向法庭展示了收集到的病历资料、专家的专业意见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有力地论证了患者的理赔请求具有合理性。
经过严谨的法庭审理和证据质证,河南法院最终支持了君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患者赔付 33 万。这一判决结果为患者缓解了经济压力,让患者能够继续接受治疗,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师事务所此次在河南法院的胜诉,充分展示了其在处理保险理赔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为客户维权的坚定决心。面对保险公司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律师团队通过深入调查、专业咨询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打破了不合理的拒赔局面,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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