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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0 20:38:55 查看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临时工或外包人员造成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3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外包人员)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审查用工法律关系的实质,而非仅依据合同形式。
一、四类用工模式的责任划分
1. 劳务派遣关系
责任主体:实际用工单位(接收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工作过程承担管理责任
典型案例:某物流公司派遣司机违规超载致交通事故,法院认定物流公司未履行车辆调度监管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2. 业务承揽关系
责任主体:承揽方(外包单位)存在过错的发包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定作人过错需担责
典型情形:发包方未审查承揽方资质(如建筑公司发包给无资质装修队),需承担连带责任
3. 临时雇佣关系
责任主体:用工单位(雇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担责
4. 共享经济用工
责任主体:平台企业(若构成实质管理关系)
认定标准:考勤制度、奖惩规则、设备控制权(如外卖平台强制派单路线监控,可能被认定实际管理方)
二、责任认定四要素
1. 合同性质审查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核心区别:是否接受用工方具体管理(如考勤、着装、操作规范)
2. 实际管理权限
用工方是否直接指挥作业流程(如建筑项目经理直接调度外包工人施工)
是否掌握劳动工具控制权(如提供特定设备并设置使用权限)
3. 资质审查义务
用工方未核查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将高空作业发包给无资质团队)
未核验临时工特种作业资格证(如雇佣无证焊工)
4. 安全培训记录
未对临时工进行岗前培训(如食品厂未培训临时工操作灭菌设备)
外包人员未参加用工单位安全交底(如工地未组织外包队参与安全例会)
三、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1. 规范合同签订
明确约定外包业务的安全管理界面(如“承揽方自行负责作业安全管理”)
避免在协议中出现“考勤打卡”“统一着装”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条款
2. 建立双重防控机制
用工单位:留存资质审查记录、安全交底签字文件
外包单位:购买足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议覆盖关联方责任)
3. 实施过程监管
对高危作业外包项目派驻安全督导员
使用带有定位的专用设备(避免外包人员私换不合格工具)
林智敏律师提示:建议企业建立外包人员“准入-培训-监督”全流程管理体系,通过合规动作切割法律风险。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专业尽责的林智敏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温馨提示:如遇刑事案件,先不要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不要盲目相信“黄牛”“找关系摆平”等野路子,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专业高效,为当事人利益全力辩护,不让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擅长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从案件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而拿出独特辩护方案。宗旨:不让任何一位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刑事辩护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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