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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11:55:26 查看1828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违约责任是合同(hetong)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hetong)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所期望的合同利益,一旦合同缔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合同法》[1]制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以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本论文拟通过对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性质、种类、归责原则、行为、责任形式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合同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继续履行
(一)《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概述
1、"违约责任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合同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3)违约责任是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两法系[2]中,损害赔偿时大陆法系中作为违约补救的地位有限的基本方式之一,和英美法比较而言,大陆法更注重强调的是违约方的主观性态度,也就是强调缔约人在主观上不为履行客观上能够履行的道德的可非难性,其次才考虑其司法执行的不方便性。然而在英美法系中,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分配风险的方式,而不具有裁制性。恢复原貌是英美法补偿损害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将非违约方处在他没有收到损失或者损害时的状况。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去剥夺违约合同当事人缺的利润去转给未违约方当事人。英美法在算还赔偿方面设定的大致规则为:
①、确定损害所考虑的基本点或者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损失为准则,并不是以违约合同方的收益或利润来确定数额或者以之为标准。
②、要在缔约时各方"可预见"范围内赔付,而并以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全能得到违约方赔偿;
③、受损人应该积极的防止损失扩大,如果违反此项义务则没有权利就损失的扩大的那部分请求赔偿;
④、受害一方原本就不能履行合同时不能向法律得到救助。从以上内容阐述,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制裁性的双重性。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体系内考虑的过错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最初,侵权责任的追究是以存在过错为条件的。然而,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也存在一些特殊的侵害事件,即使侵害人没有过错,但是如果不对被侵害人予以补偿又会损失社会的公正,所以,无过错归责原则成为了过错归责的补充,完善了侵权责任体系的理论和制度。
(三)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合同人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行为,也称为合同债务不予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根据法律直接所规定的义务又当事人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履行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只是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上的事实,而不包括违约人及相关的第三人的主动性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的合同法中对违约行为内容的分化是各不相同的。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亦称先期违约。明示毁约,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方当事人[3]没有法律认可的理由而强烈的、明确的向另一方合同当事人表示他不会继续履行所签合同。默示毁约,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或者将不履行双方所签合同,但实际上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这只是一种隐含性违约,可能性违约,而不具备实际债权。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得知道何为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要满足明示毁约有以下四点:
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假如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2.满足明示违约一方合同人要在合同期内表示不再履行义务了,如果在合同期满才表示出来就属于实际违约范畴。
3.如果违约方拒绝履行的只是合约中的不重要内容,而非妨碍到守约方的实际最根本利益,不是决绝最主要的义务,则不能构成预期违约。
4.只有施害方没有对违约的解释、撤销的权利,才能构成明示毁约。而要满足默示毁约有以下三点:
1.守约方预测到违约方在合同到期时不能够履行合同所签的义务,预见的内容可以为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超负荷、信誉[4]不可靠、财产变卖、欠缺支付能力[5]等。
2.守约方的预见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不能是凭空捏造,为法律公正原则,必须要有足以说服他人的证据。
3.如果违约方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履行义务,则不属于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1.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
1).所履行的债务在数量上不完全;
2).标注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里所规定的内容,或者标的物品有缺陷;
3).加害给付,所说的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和同时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说超过了履行的利益或者在履行利益之外发生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4).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5).违反了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6).迟延履行:
①.违约方迟延:是指违约方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到期时却未履行合同的现象。构成债务人迟延的条件,一是存在着具体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执行的债务;三是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责任。
②.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
其他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形态中国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至于预期违约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形式,第108条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就逻辑体系而言预期违约者承担的责任形式应是第7章所列的各种责任形式。但第7章所列的各种具体违约责任中并不包括默示预期违约所独有的救济措施:受害方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所以,第108条的预期违约只是明示预期违约,由此可以推论中国《合同法》并未规定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四)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违约金
(4)赔偿金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但宗旨是维护合同法,经过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快捷、有效为宜。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继续履行不属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承担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1、违约责任补偿性和制裁性的特征上,继续履行不属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害的后果。违约合同补偿之所以要由违反方但当,旨在补偿由违反合同所带来的损失,赔偿守约方因为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损失,主要应体现补偿性,符合国际现代立法的发展势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过高,违约方有权要求法院相对减少数额。应根据受害人实际的因违约所损失的数额,赔偿损失并不是一种惩罚。违约责任具有的补偿性,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等价、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之间相互交易的关系在法律上要求。根据平等和等价的原则,违约方使签订的合同关系遭到破坏促使守约方利益失去平衡时,将通过法律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6]状况。违约合同补偿之所以要由违反方但当,旨在补偿由违反合同所带来的损失。
通过双方经过平等的调节协商,自愿达成合同上的约定的内容,即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协议,并且是等价有偿的。由此,继续履行不带有不成形和惩罚性。
2、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征上看,继续履行也不属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有一定的任意性,前面已经提到,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和免责条款加以限定。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此种约定避免了违约发生后确定赔偿损失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助于限制当事人在未来所要乘担的风险,也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不过,合同当事人设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条例的规定,否则,法律也要进行干涉,甚至被撤销。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是为实现双方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权利人利用签合同手段要求保障义务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合同根本本旨的体现。虽然权利人在签合同时会预见义务人会违约的可能性,但权利人并不希望债务人违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按照合同内容和期限来实现公平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假如合同一方事先约好允许另一方对方可以违约的话,也就不能够体现出合同的意义,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阻碍经济发展,这就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背。因此,当事人就不可能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哪些义务继续履行,而哪些则免除继续履行。
(六)责任竞合
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举例:张某出去旅游,可是在路途中,所乘坐的旅游客车与路上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张某多处受伤,按此次的事故,张某与旅游公司有一层关系,旅游公司应确保把张某安全的送达目的地,可是在途中发生意外,至使张某不幸受伤,而这次事故的主要肇事者是小型轿车承担全部责任,它与张某之间的是明事侵权责任,而旅游公司未能确保安全的把张某送到目的地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七)结束语
论文第一部分阐述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性质。通过对两大法系违约性质的分析比较,确定了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制裁性的双重性。根据合同行为这一特定民事行为分析了违约责任的特点。
论文第二部分通过对《民法通则》[7]中的民事责任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法律条文的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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