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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13:12:07 查看1196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证券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其中的第18条就规定了关于投资者证明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证券中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不同于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因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降低了证明标准。
法院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要注意不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就有因果关系,要看投资者是否因为对虚假陈述信息的信赖而进行了投资,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有关联的证券;
(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或者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因卖出该证券而发生亏损。
从上述条件看,在认定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投资者仅仅从时间条件上满足,就可以推定投资者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投资者在索赔时,初步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可能提出反正,这会令因果关系认定过程变得多因素综合,错综复杂,因此,律师建议投资者聘请律师代理提起索赔。
附上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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