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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4:06:20 查看1780次 来源: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皮某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雇佣担任门卫,2016年10月28日18时许,张某和熊某两人在当天上午进入某集团内干活未领取出入门牌,出大门离开时被当值门卫皮某拦住,引发纠纷后发生了肢体冲突,皮某被两人打伤。云南昆明市盘龙分局世博园派出所出警,并在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配合下,将皮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皮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第8、11、12后胁骨折,伤残为十级。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为皮某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5900余元后,一直拖延为皮某办理工伤赔偿事宜。皮某出院后找物业有限公司解决,由于皮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因此在工伤赔偿责任没有梳理清楚之前,三方都没办法尽快办理皮某的劳动工伤事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2017年春节过后,皮某来到xx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尽快解决工伤赔偿事宜。xx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皮某的相关资料,决定给与法律援助。并告知皮某,劳动仲裁、工伤鉴定等法定程序需要很长的时间,希望有足够耐心配合法律援助律师来办理。
xx律师事务所谢x、林xx二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皮某,并来到盘龙区世博园派出所了解情况,查证皮某工伤事发当天的出警记录,派出所出具了《接处警登记表》。但由于经办的民警不在,加上皮某不能明确自己所在单位的具体名称,律师根据皮某提供的工资条也找到其具体单位。承办律师经多方了解、询问之后,终于从皮某的饭卡押金收据上的单位收款专用章,明确了其用人单位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28日两位承办律师来到该物业公司与公司领导进行第一次会谈,了解到皮某系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至某物业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该领导告知他们正在办理皮某的工伤赔偿事宜,正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只是因领导出差在身,公务繁忙,所以批办签字一直没有办下来。
在尊重受援人皮某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为尽快解决赔偿事宜,2017年4月,承办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6年xx工伤赔偿标准》等法律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进行反复推敲,根据皮某的伤残等级,详细计算了皮某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明细和金额。二位援助律师决定与皮某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沟通,看能否达成和解,不通过劳动仲裁漫长的程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提前支付给受援人,这样既可以让受援人尽快得到赔偿,也可以让受援人所在单位不会出现在劳动仲裁序列。至此,二位援助律师初步将办案思路由原来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认定,调整为待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通知后,促成三方和解解决工伤赔偿事宜。
在律师的努力下,2017年4月,终于促成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领导和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人、皮某本人三方一起来到xx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办理皮某进行工伤赔偿鉴定事宜,按照受援人皮某的意愿,承办律师依法耐心指导皮某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以便达成其自愿接受劳动工伤后一次性工伤赔偿的目的。
2017年4月13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人发给林xx律师《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的彩信,皮某的工伤赔偿工作正式开始。在此期间,承办律师按皮某意愿多次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总经理沟通: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其劳动能力由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即可最后计算其明确的工伤赔偿。另一方面,在不影响该公司社会声誉、且在该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受援人如果提前得到法定的赔偿,他自愿放弃仲裁或诉讼,是可以达成和解的。同时也讲明了,受援人的诉讼时效于2017年10月底到期,在此情况下,皮某的赔偿款项还未等工伤赔偿认定结束,皮某就应当依法不得不向仲裁院递交仲裁申请。作为承办律师及受援人都不愿意让受援人所在单位出现在劳动仲裁纠纷的序列,故希望用人单位慎重考虑,提前和解以解决皮某工伤赔偿的方案。
2017年7月12日,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认定受援人皮某伤残鉴定依然是伤残十级。经过律师多次沟通,2017年8月,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总经理主动告知林xx律师,其已经和某物业公司达成意向,由两单位共同提前支付皮某的工伤赔偿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承办律师根据皮某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发放明细和伤残十级的鉴定结论,计算皮某依法应得的赔偿明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192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10594元,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的37079元,赔偿共计66930元。2017年9月20日,在两位承办律师的组织下,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总经理、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主管经理、受援人皮某三方,再次来到xx律师事务所,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皮某工伤赔付协议》,赔偿金额总计66930元,在扣除皮某医疗等相关费用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总经理现场向皮某给付了现金58550.07元。受援人皮某接受了现金,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工伤事宜向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求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至此,皮某的工伤赔偿款全部到位。
【案件点评】一、工伤案件周期长,寻求和解解决成为受援人的首选。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主动告知诉讼周期,在尊重受援人意志的前提下,积极收集、整理证据,促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违法用工的危害,自愿与受援人和解,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工伤案件,而且发生在2017年春节前后。在接受法律援助以后,受援人因急于得到赔偿,多次请求尽快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定和解程序,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省了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办理农民工案件,援助律师不仅需要较高的法律技能,还需要耐心,才能为受援人争取到最大利益。本案涉及的单位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并且受援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及相关病历的取得在证据上收集难度大。办案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受指派到和解,历时长达近8个月之久,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急切需要赔偿费用以解决家庭困难之需,代理人无数次找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耐心地分析正负面的厉害关系,最后得相关单位的认可,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受援人依法得到了工伤赔偿款66930元。通过本案承办律师的努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促成涉案双方没有最终走到仲裁程序而以和解结束,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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