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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06:49:11 查看385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租赁本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2号亚太盛汇购物广场b1层a3-12店铺,并于同年10月雇佣同案犯魏春霞、曹**娟(均已判决),对外销售假冒他人依法注册商标的商品。2018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同案犯魏春霞、曹**娟(均已判决),并当场查获印有“gucci”“prada”“chanel”等品牌的箱包和印有“江诗丹顿”“montblanc”“cartier”“piaget”“iwc”品牌的手表,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204,80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7月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部分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并向公诉机关交纳1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733号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对部分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缴了部分罚金,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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