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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23:30:19 查看246次 来源:翟凯律师
张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3月16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将来由女方负责出售,出售后女方得房款135万元,剩余房款均归儿子小王所有。然而近日,张女士获知,前夫擅自将该共有房产转让给了他人,所得房屋转让款153万元。听闻消息的张女士遂要求王先生支付相应款项,无奈遭拒,于是她将王先生诉至法院法庭,要求按协议支付135万元。在法庭上,张女士表示,暂且不管王先生是否有权擅自转让该房产,即便其征得自己同意,也应当将房屋转让款中的135万元支付给自己,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王先生则辩称,这房屋是儿子出售的,自己只是去签字,且收取的房款全部给儿子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同意涉案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135万元归原告张女士,剩余款项归儿子所有,现房屋已由被告出售并收取房款,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剩余房款再行支付给儿子。因此,法院对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在离婚时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律师提醒,签订协议需谨慎,依约履行要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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