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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09:36:35 查看146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产价格的上升,房地产商为了追逐利益,同一房屋出卖多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区分的情况下,更是为一房数卖提供了空间。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房屋究竟归谁所有呢?这期我们以案说法来聊一聊一房数卖时的房屋归属问题。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贺州市太白路某小区第2栋1单元(本案涉诉房屋)出售给章某,章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54.03万元。2010年5月29日,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某,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支付17.12万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11年1月26日,某公司将房屋交付杨某,后杨某装修居住至今。2011年10月,章某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及赔偿逾期交房租金损失。
【案件焦点
1.两份合同是否都有效?
2.房屋所有权最终归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因无证据证明杨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故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本案中,章某和杨某均与某公司订立了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而涉诉房屋已由杨某先行占有,故在买受方章某与杨某对涉诉房屋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优先履行实际占有方杨某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出卖给两个以上不同的买受人,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多个就同一房屋订立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即各买受人均享有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一方买受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该买受人依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均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时,优先履行受领房屋一方买受人的合同;均未受领的,优先履行先付款一方买受人的合同;均未受领且均未付款的,优先履行合同先订立一方买受人的合同。故在本案涉诉房屋存在一房二卖且均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应根据先行占有的原则确定合同的先后履行顺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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