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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2:49:48 查看349次 来源:文湘桂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日陈某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不能言语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大面积脑梗塞;2、冠心病。2019年11月22日,病情好转后转入普通病房,医院护理级别为ι级护理。家属为了更好地照顾病人雇佣了护工夏某进行陪护。治疗期间医院护士亦向患者家属所请的护工夏某交待了高锰酸钾的用法和用量。2019年12月10日,夏某在未征得患者陈某及家属同意下,私自将陪护工作转给梁某,约定日工资160元。
梁某于当晚开始陪护陈某。家属刘某在探视病人时才知道夏某私自更换了护工。因夏某未详细向梁某交待陈某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2019年12月11日,梁某误将外用的高锰酸钾片给陈某口服。当晚20时许,陈某出现异常,梁某立即通知医院护理人员,护士接到通知后并未引起重视,只进行“吸痰”等常规处理。当晚23时许,护士交接班发现陈某的舌头黑紫,神志模糊,呻吟,四肢震颤,用棉签触之有少许紫红色液体,才质询护工得知患者陈某误服高锰酸钾外用片,某医院立即组织医生会诊,并通知病人家属。12月12日凌晨,患者被送往急诊科洗胃。2020年4月9日,陈某死亡。死亡原因经鉴定为误服高锰酸钾中毒后加重了病情变化,造成肺部感染,营养不良、多系统器官衰竭。
咨询问题
1
某医院是否需对陈某死亡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2
护工夏某、护工梁某是否需对陈某死亡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2
家属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01
某医院是否需对陈某死亡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某医院医护人员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的义务,但是某医院将本该由其负责向患者给药的护理义务转嫁给患者家属雇佣的护工夏某。夏某私自将陪护患者陈某的工作转给梁某时,医院的医护人员没有详细向梁某交待陈某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造成梁某误将外用药喂食,医护人员没有尽到护理义务,存在过错。
另外,医护人员在梁某告知患者病情异常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尽到足够的注意病情变化的义务,导致患者误食药物几个小时之后才进行诊治,贻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护工夏某、护工梁某是否需对陈某死亡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夏某在接受患者陈某家属的雇佣期间,未经患者家属同意,私自将护工工作转交给梁某,转交工作后未详细交代患者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方法,导致梁某误将外用药喂食造成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夏某与梁某私自转交护工工作以及自行约定护工工资160元的行为,使双方形成新的雇佣关系,梁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仔细核对药品用法,误将高锰酸钾外用药片给患者服用,导致患者陈某损害,存在过失。夏某与梁某对陈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
亲属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家属发现护工私自更换后,没有进行处理亦没有对陪护事项进行交代和说明,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家属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律师提醒
1、向患者给药的护理义务属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护人员不得将该义务随意转嫁他人,尤其是针对护理级别为ι级护理的患者,更要尽到谨慎护理义务。
2、医护人员在患者病情异常的情况下,应该按照规定尽到足够的注意病情变化的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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