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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23:52:03 查看362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公司没钱了,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吗?
每每办理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很多当事人就对执行心存疑虑,他们会向律师询问,公司已经不经营了,公司财产也只剩下一些办公用品了,打赢官司后,该如何顺利执行,收回债权呢?
其实公司的财产范围,并不局限于实体财物,还有公司资本。我国家目前施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资本动辄几百上千万,但实际出资两三毛。那么股东认缴的资本,可以作为执行范围吗?
答案是可以。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即使认缴资本未到缴纳期限,股东也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就可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此种情形,其实是对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
又有人会问,那万一公司拖着不解散、不破产,股东认缴出资还能加速到期吗?还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吗?
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王诗婷律师对此问题作出解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使公司不破产、不结算,也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财产: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律师也温馨提示大家,很多时候,不是公司财产无法执行,而是被执行人太“狡猾”,企图利用公司的外壳,逃避执行。这时候,就需要律师结合案情详细分析,出具第三人代为执行、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冻结、拍卖公司股权等方案,进行强制执行,与债务人“斗智斗勇”,直至收回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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