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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10:35:48 查看174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安安稳稳地工作,幸幸福福地生活,是许多人的追求。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上班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工伤事故,不仅给自己带来伤害,家人也会跟着受苦受累,对于经济不富裕地家庭,可能是“雪上加霜”。因此,就需要通过申报工伤,通过工伤保险来支付相关费用,那么谁有权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呢?
【案情简介】
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司机,一天,小王接到公司领导的通知外出,在返程途中与一辆迎面而来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王被诊断为双腿粉粹性骨折。小王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支付完小王的医药费以后,家里存款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小王家属找到公司领导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迟迟没有申请,小王家属心想:到底谁能有权申请工伤认定,我自己可以吗?
【法律分析】
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既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在发生工伤后,因第一时间联系用人单位,让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内日未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30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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