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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1:01:36 查看1717次 来源:邓凯律师
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桥搭线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简单来说,介绍卖淫的,介绍2-9名卖淫女(不涉及特殊群体)或组织1-4名特殊群体卖淫女(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或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犯的,或获利达到1-5万元之间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涉及人数、金额超过前述的,法定刑为5-15年有期徒刑。
另,司法实践中,有些介绍卖淫行为和组织卖淫的从犯或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较难区分,这就需要专业的刑事法律功底予以区分了。另想了解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可看下笔者过往发表的文章,本文不再展开。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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