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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1/11/02 23:49:25 查看418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我和老公2013年结婚,有一个女儿。
后来因为老公出轨,我们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归我所有,老公净身出户,并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离婚五个月后,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的约定,男方反悔了,说签订离婚协议时因为我的以死相逼,不得已才签字同意“净身出户”的。
于是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请问李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李晓娟律师解答:
虽然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的备案导致反悔困难,但是签了离婚协议有时候是可以反悔的。什么情况可以反悔,什么情况不可以反悔,这个问题必须要进行区分:
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同时对于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如探视时间、子女姓氏问题等,可以向法院起诉。最后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应该对自己“受胁迫”的主张提供证据。
其次,法院会对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审查,再作判断。
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法院会支持男方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
如果经过审理后,没有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驳回男方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律师李晓娟,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分家析产、协议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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