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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未在拆迁房屋居住能否获得拆迁利益-九游会棋牌

2021/11/20 20:45:40 查看965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九游会俱乐部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归张某强所有;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号房屋的购房款1965176元。事实和理由:张某强与李某文系夫妻关系,张某露系二人之女,原告系张某强父亲。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xx号院(以下简称老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三被告均不是户内成员,也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屋。2018130日,原告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庄乡政府)签订《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腾退安置协议),原被告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员,共安置两套两居室,即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一套一居室期房,原告支付差价款11039824元。现各方无法就安置房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三被告共同辩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共计16055平方米,三被告安置面积为150平方米,根据物尽其用的原则,两套房屋均应当归我方所有,由我方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原告仅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一居室期房归原告所有,现期房尚未建成,不具备分割条件。我方对《周转协议书》的存在不知情,不认可期房安置人是张某强。

 

本院查明

李某文与张某强系夫妻关系,张某露系二人之女,原告系张某强之父。

2018130日,原告(被腾退人、乙方)与管庄乡政府(腾退人、甲方)就老院签订腾退安置协议,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居住的正式房屋5间,建筑面积6508㎡,乙方现有实际居住人口4人,其中在册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原告,之女张某强,女婿李某文,外孙女张某露。现房安置为二号房屋,建筑面积8054平方米,单价2440/㎡,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001平方米,单价2380/㎡,期房安置,一居室1套,建筑面积55㎡,单价2500/㎡,安置房总面积21555平方米,安置房屋均价243304元。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合计345450元,乙方应支付甲方安置用房款合计45584824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腾退安置差价款11039824元。期房入住时最终面积以市区房屋测量部门测量结果为准,另行计算房屋价款,多退少补。

同日,原告与管庄乡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提前搬家奖为3000元,提前腾退奖按面积计算6508元,按人口计算36000元。

20182月,原告交纳腾退安置差价款11039824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一份张某强与管庄乡政府签订的《周转协议书》,记载周转房1套,周转房屋安置人是张某强,周转费按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执行。张某强对此协议不予认可。

经询,现一号房屋由原告实际管理,二号房屋由三被告实际管理,期房尚未建造。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腾退安置协议及相关政策,管庄乡政府系结合老院腾退房屋面积及实际腾退人口因素确定补偿款后,再依照腾退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上述补偿款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屋。原告与三被告均为腾退安置协议确认的被安置人口,应当共同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因期房现未实际安置,本案所涉及腾退安置协议至今并未履行完毕,且在期房转现房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面积补差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分割共同享有的拆迁利益,目前尚不具备相应条件,法院无法支持,双方当事人可待期房实际安置后,对安置利益一并确定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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