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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4:51:38 查看1341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适用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我们先说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准。我们解释一下这两个地方。
被告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我们再来看一下,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对不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方婚前买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对于婚姻房产归属问题,法官一般会从三个方面来审核:
一是购买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二是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三是具体出资情况以及贷款情况。
对于婚前一方购房,房产归属问题,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房产没有贷款,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产权登记在首付出资方名下,双方可以协商产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
一般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所有,没有付清的贷款由登记方承担。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如果房产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若是以结婚为目的,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属于(含父母赠与)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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