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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投资后未参与分红,拒退投资款怎么办 律师这样说!-九游会棋牌

2021/12/19 11:42:06 查看1367次 来源:魏兴宁律师

裁判要旨:

口头协议进行合伙企业投资,并支付投资款,后未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未分红,且不退投资款,可认定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赵某入伙第三人火锅店,2018年12月12日,赵某向王某转款20000元;2019年1月8日赵某与王某通过微信就赵某投资入伙星味火锅店事宜及投资款到位问题进行沟通,随后2019年1月15日赵某向王某转账30000元,2019年1月25日赵某向王某转账100000元,2019年3月21日赵某微信询问王某投资入伙事宜办理如何,3月25日王某告知赵某准备定于29日试营业,2019年4月3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发送了火锅店当天经营情况的视频。2019年5月17日赵某向王某转款20000元。

2019年4月15日星味火锅店,作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者登记为繆某分、合伙经营人为繆某分、王某、李某龙;王某未告知繆某分其是和赵某以及案外人一并入股火锅店,同时亦未告知赵某,繆某分不知赵某入股火锅店。火锅店开业后,繆某分与李某龙、王某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王某也未将分红情况告知赵某。2019年9月之后赵某、王某之间多次沟通,赵某告知王某其要求退伙,双方协商未果,赵某电话联系繆某分方得知王某并未告知繆某分其入伙火锅店,繆某分也不认可赵某的投资合伙人人身份。后因疫情影响火锅店亏损,2020年7月4日王某通过微信联系繆某分,询问其退股的事宜,繆某分要求王某来把账理清楚了再说其他事情,之后双方多次沟通,繆某分要求王某把他的股东一起约定商洛见面,并告知不会买王某的股份,也未与赵某、王某及案外人达成新的合伙协议。

诉请请求:

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判令王某向赵某返还投资款17万元及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9272元),合计179272元。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告赵某向被告王某支付资金,由被告进行支配,原告并不参与被告支配资金后的所有事宜,双方并不具备个人合伙的相关特征,故本案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构成要件: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是从口头商议的情况看,原告将款项打入被告账户,由被告处理相关事务,故本案以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较妥。

原告将资金转交给被告的目的是投资合伙经营火锅店,而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虽然经营了火锅店,但合伙人系其与繆某分、李某龙共同合伙经营,被告亦未将原告列入火锅店的合伙人身份,火锅店的其他合伙人也不认可原告系火锅店的合伙人,目前火锅店的原合伙人也并未与原告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另一方面,被告与繆某分、李某龙经营的火锅店,经营之初被告并未告知繆某分原告有投资,在盈利期间三人多次进行分红,该分红所得收益被告也并未分配给原告,也就是说原告并未享受到被告投资火锅店的收益,也未被火锅店的其他合伙人认可其投资人身份,原告支付给被告170000元用于投资火锅店并成为合伙人的目的未能实现。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17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支付该笔资金的目的是投资经营火锅店,且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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