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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报警已经几个月了,还没处理,怎么回事,听听律师怎么说-九游会棋牌

2022/01/21 11:59:37 查看1359次 来源:魏兴宁律师

我报警已经几个月了,还没处理,怎么回事?

网友咨询:“我被人打了,报警后已经几个月了,还没处理结束,怎么回事”,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带你走进法律讲堂,了解报警后公安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流程、时限等,以便在生活中学法懂法更好的守法!

一、治安案件的办理时限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110报案、控告、举报后,及时受理并登记,调查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三、哪些情形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时,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单位备案。

四、传唤违法行为人并在法定时限内询问查证,还须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五、出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涉案证据的扣押,需要鉴定的,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七、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类型,分别处理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九、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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